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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一次收购 两份合同

更新时间: 2024-05-14 13:45:08 作者: 沙发清洗


  “我自以为手法荫蔽,他人难以发现,但实际上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这是江苏省灌南县民政局财务部门原负责人李某迟来的悔过。

  此前,灌南县纪委监委第二监督检查室在查阅县民政局账目时,发现该局在同一批石材收购进程平分两次付款,两次付款时顺便的合同单价却不相同,一份单价为1450元,另一份单价为2900元。

  “第一次付款是定金,其时约好的石材单价为1450元,由于咱们从前期签定合同,到完结石材的运送、装置,时间跨度比较长,其间石材的商场行情报价上涨到单价2900元,因而,付尾款的时分就又从头签定了一份合同。”李某的答复看似合理。

  但查询人员随后在与石材场负责人核实时,却得知在此次石材收购进程中,石材价格并没有变化。查阅其时的出货单,也从旁边面证明了他的线元的收购合同是怎么回事?查询人员又细心查阅了相关凭据,发现该合同虽是与石材场签定,但发票却不是石材场供给的,而是以惠某某的个人名义开具的。经与惠某某说话得知,他是本地一名工程个别经营户,并没有向县民政局售卖过石材,是李某组织他去开的发票。

  “是我心生贪念、心存侥幸,想从账上套取公款出来……”在确凿的依据面前,李某照实供述了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

  本来,在石材收购进程中,石材场的售卖单价一直是1450元,李某以为从收购到报账都是自己一手经办,不会被人发现,便假造了单价为2900元的合同,提高了结算总额,从中虚增收购款并占为己有。

  经查,李某经过相似手法先后累计侵吞公款60余万元,因还触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终究,李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针对该案暴露出的问题,灌南县纪委监委已向县民政局制发纪检监察主张,催促其完善财政资金监管准则,加强对工程结算和收购项目的监督管理,侧重重视单位重要岗位人员履职用权状况,切实增强对“要害少量”的监督实效,保证权利标准运转。(通讯员 徐永凯 袁新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