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2024-08-13 16:26:40 作者: IM体育官方入口/家庭保洁
2015年1月22日,江苏镇江京口法院公布消息,经过鉴定、审理、公告和判决等一系列法律程序后,“天价”手镯案尘埃落定有了最终的法律说法。该案不仅给那些好奇而又不小心的消费者敲了个财产损害赔偿的警钟,而且更值得贵重商品销售的商家警醒。
2013年3月26日,家住镇江市京口区象山街道九里街46岁的镇江市民李佳丽,到位于镇江市中心的大市口逛街,在镇江百盛商城有限公司购物广场金伯利柜台,看到一只标价38.8万元的翡翠手镯,好奇之下让营业员拿出来给自己看看。就在看的过程中试戴赏玩时,玉镯突然掉落摔到了地上,导致手镯摔裂。
百盛商城有限公司百货商场经理郭远超介绍,李佳丽“当时也第一时间承认,没有我们员工的责任,东西确实是在她手上掉下去的”。
手镯跌在地上后,顿时出现了两道明显的裂纹。商场工作人员表示,这样的损坏无法修复,已经让玉镯完全失去了商品价值。出事后,李佳丽除了当时配合警方了解情况外,就再也没有露面,并表示没能力赔偿。
事后有媒体记者对李佳丽进行了电话采访,她表示:“东西是我弄坏的,我也是不小心弄坏的,我一下岗工人,身体也不好。”也就是说没钱赔。李佳丽还向媒体记者出示了身份证、结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原件以及江滨医院的住院病历等材料。证据显示,李佳丽是一个得过宫颈癌的低保户。她流泪表示手镯是她摔坏的,但她赔不起。
事后,镇江金缘珠宝有限公司和李佳丽多次协商没有结果,便将李佳丽告上法庭。
2013年5月22日,京口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面对天价索赔,李佳丽来了个三十六计走为上,现在已经无从查到她的踪迹去向,反正是不参加法院开庭庭审,也没有聘请任何代理人为自己辩护。
庭审中原告诉称,2013年3月26日,被告到原告位于镇江商业城二店的营业场所,不慎将一个标价38.8万元的翡翠手镯掉落地面,致翡翠手镯破裂损毁。该手镯现已无任何商业经济价值,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损失38.8万元。
原告镇江金缘珠宝有限公司提供了证人证词、珠宝鉴定书等多项证据,并称自己在事发时已尽到了告知义务和保护义务。对于玉镯的实际价值,原告称,该玉镯是其几年前在云南购买,当时花费是31万元,但由于时间较久,没办法提供购买证明。如果对价格有异议,能申请对该玉镯作司法鉴定,以衡量玉镯被摔裂时的损失。
庭审后,承办法官按被告的户籍地址和公安机关提供的地址寻找被告,但均没办法找到,且其电话长期处在关机状态。故此,法院只得按照惯例,依法在《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公告,要求被告依法参加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据京口区人民法院该案主审法官李益成法官介绍,第一次开庭被告没有到庭,即便是这样,我们合议庭也认为,原告的请求是根据它的标价提出来,可能跟财物的真实价格有差异,原告也提出对这个玉镯由公允的市场行情报价评估机构做评估鉴定。
应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镇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翡翠手镯受损时(2013年3月26日)的市场价值和受损后的残值进行检验确定。该中心于2013年8月22日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载明该翡翠手镯在价格鉴证基准日(2013年3月26日)的价格为147500元。该中心表示,该翡翠手镯的残值无法鉴定。
就该翡翠手镯的残值认定问题,法院先后向江苏省宝玉石协会副秘书长、省价格认证专家库成员、国家珠宝质检师、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珠宝首饰产品质量检验站负责人等多名人员进行了咨询时,上述人员均称,根据损坏的详细情况,该翡翠手镯的残值大概是手镯完好时正常价值的10%至20%之间。
2014年1月,法院第二次开庭时,李佳丽仍未出现,不过,原告将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4.75万元。
经过几次开庭审理,法院查明,原告在镇江商业城二店一楼开设了金伯利钻石专柜。专柜地面铺设的是瓷质地砖,柜台是玻璃边框、玻璃台面,柜台外随机放置了简易坐凳。销售时,原告的营业人员在柜台围合的空间内提供销售服务,消费的人在柜台外选购。
2013年3月26日下午5时许,被告就是手持手镯,转身搬动坐凳,欲坐下仔细查验时,手镯不慎从其手中滑出坠落地面的。
京口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到原告营业场所选购手镯,双方间是消费的人和经营者的关系。原告作为手镯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的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应当保障消费者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还应当尽可能的避免消费者在选购、交易商品过程中因过失行为产生民事责任而导致财产损失。
本案中受损的翡翠手镯标价38.8万元,属易损易碎的贵重商品,对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的要求应当高于其他一般商品的标准。原告作为翡翠手镯的经营者,更了解所经营商品的特性、服务设施设备和经营服务场所的真实的情况,相对具有更强的专业相关知识、专业能力,以防止或减少商品选购、查验等交易过程中损害的发生。
但原告经营场所和交易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明显缺失。比如,其未能针对翡翠手镯与硬物撞击时易碎的特点,对交易场所的硬物实施软包装,未在硬质地面上铺设地毯,或进行其他改造,最好能够降低手镯与硬物撞击的可能性;未能提供安全舒适的交易环境,尽可能的避免消费的人在查验手镯过程中受到可能会引起意外的干扰;未能采取一定的措施,合理降低交易过程中手镯意外坠落至地面的垂直距离,减小手镯坠落致损的可能性,等等。如果原告尽到了高度注意义务,采取了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能减小手镯坠地的概率,即使消费者在选购、查验时不慎将手镯坠落地面,损害结果也可能不可能会发生,或者将损失降至最低限度。由于原告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对消费的人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手镯坠地受损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作为消费者,明知或应当知道翡翠手镯系易损易碎的贵重商品,在选购、查验手镯时,亦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尽量防止意外发生。由于被告疏于注意和防范,在查验时致手镯从手中滑落坠地,对手镯受损后果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整个交易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过错情形,各自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认定原告对翡翠手镯损坏产生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
原、被告双方还没完成交易行为,受损手镯仍然归原告所有;而且,作为翡翠手镯的经营者,正常的情况下,在再利用受损手镯时做到经济利益最大化方面,原告比被告更有优势。故将受损手镯交由原告处置,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受损手镯价值,降低损失数额。参照专业技术人员意见,本院酌情认定该手镯的残值为23000元,手镯受损的损失金额应认定为124500元。
综上,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佳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镇江金缘珠宝有限公司损失37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等共计13710元,原告负担10282.5元,被告负担3427.5元。
一审判决后,经按法定程序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有关法律专业技术人员介绍,该案的判决,透露给人们的法律信息,尤其是怎么样处理经营者和消费的人有关纠纷的法律信号是: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行情报价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