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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郴州公布2021年第二批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更新时间: 2024-07-18 21:55:16 作者: Im体育官方网站


  2021年4月以来,郴州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针对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医疗、药品、保健品、教育培训、长江禁捕等重点领域广告乱象,重拳出击,从严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有力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公布第二批9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布内容为“修护滋养精华液活血化瘀、祛斑祛痘;抗菌消炎、加速伤口愈合;一次性根除雀斑、彻底根除真皮斑”的印刷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宜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0000元。

  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在城区果皮箱上发布内容为“百年姬氏堂鼻炎馆纯中药、不吃药、不打针、不手术,专注鼻炎,用效果说话,免费检查、免费试用……”的喷绘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检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汝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4000元。

  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在户外墙体上发布内容为“每天一瓶小无比 有效增强免疫力”的保健食品广告,并且未在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及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做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嘉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4000元。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布内容为“祛除湿痒 效果显著;真菌感染独特性冷门特效;效果惊人,鼻炎、皮肤问题最大克星”的印刷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用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宜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5000元。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设置“滋补甲鱼火锅”“龙虾的简介”广告牌,内容含“抑制肝癌”“补肾壮阳”等用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苏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354元。

  当事人在分别在微信公众号和宣传单上发布内容为“以武汉大学为依托,整合武大优质教育资源,由武汉大学参与管理直接对接;嘉禾县唯一一家高起点、高品质、综合性的专业K-16一条龙教学体系的教育集团;全国唯一一家设有亲子部和幼儿部的‘0岁方案’优秀示范园”的网络和印刷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嘉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6000元。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布内容为“手机免费领回家、领5G品牌手机、千兆宽带及进店查号码、手机免费领回家”的印刷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9800元。

  当事人在淘宝网销售长江流域野生渔获物,自行制作发布内容为“湖南特产东江湖小干鱼/腊鱼/火焙鱼农家自制野生鱼干烟熏香喷喷”互联网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宜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000元。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设置内容为“华美河鱼饭店,野生河鱼,农家菜,电线”的广告牌,经查证,当事人经营的河鱼产地与其广告宣传的情况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宜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000元。(供稿: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