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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员将公司的产品配方卖给竞争对手仅获利3万却被判2年!

更新时间: 2023-09-28 19:36:36 作者: 服务项目


  对于制造企业来说,产品的制造工艺是最为核心的商业机密,相信一般的企业都会格外的重视和保护,但是也难以避免一些研发人员或者其他人无意或故意泄露产品的制造工艺。

  今天乘法君给大家伙儿一起来分享一个经典案件:研发技术人员将公司的产品配方泄露给竞争对手,仅非法获利3万,最后被判2年有期徒刑。

  案情简单回放:佛山一家建材公司,拥有双组份石材环氧饰面胶和石材养护防水剂等一系列建材胶黏剂配方,技术员潘国鹏利用产品研发的职务便利,通过QQ聊天工具及电子邮件方式,泄露给某某公司的商业竞争对手唐某,并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元,最后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2年有期徒刑。

  小主们,先别着急吐槽,乘法君慢慢来分析。针对这样的一种情况,佛山这家建材公司肯定应该第一先考虑运用“侵犯商业机密”来维权,先向当地公安局报案。

  为证明涉案信息是商业机密,以及计算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受害单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验确定。那么问题来了,公司自行委托的鉴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检验判定的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的规定来看,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

  根据《司法鉴别判定程序通则》第32条,《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只有对方提供证据证明检验判定的结论存在明确的瑕疵、有误或鉴别判定程序违法、违规的情况,才能进行重新鉴定。因此,单方委托鉴定并非意味着结论错误或程序瑕疵。

  所以,本案法院认为,“上述鉴定机构作为具有鉴定资质的独立第三方,依据委托方提供的原始材料开展鉴定,上述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材料真实、有效,鉴定程序合法,应当采纳作为认定本案相关犯罪事实的证据”。

  然而,在产品配方作为商业秘密的案件中,立案前受害单位很难获得侵权人的配方,因此无法得到双方配方同一性的鉴定意见,那么此时,该如何比对侵权产品呢?

  本案是通过对产品的色谱进行分析,即对通过公证购买的侵权产品和被侵权者生产的产品的色谱进行比对,从而分析产品的相同性。

  乘法君之前提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刑金额最低门槛是50万,但本案的侵权人仅非法获利3万,为何却被判2年有期徒刑?

  这里就有个问题,在没有权利人实际损失数额、侵权人违法所得的证据时,该如何计算损失金额?

  《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公诉机关指控,包含研发人员工资、研发设备购置、研发物件支出、房租等费用合计501228.07元,也包含因研发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赔偿及损失638672.01元,还包含公证费、鉴定费、微谱分析费等129100元和律师代理费8万元等费用,合计1349000.08元。

  法院核定本案重大经济损失的数额包括:研发人员工资、研发设备购置、研发物件支出、房租和公证费、鉴定费、微谱分析费以及与本案直接关联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等组成,合计人民币650328.07元。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过高部分予以剔除。

  2、企业可以自行委托商业秘密的鉴定,只要没有出现明确的瑕疵、有误或鉴定程序违反法律、违规的情况,可以得到司法机关的采信。

  4、在没有导致商业机密信息为公众所知的案件中,按规定是不可以使用商业机密的商业价值作为损失金额计算方式的,但实践中基本是这样操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