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2024-09-16 15:36:22 作者: 新闻动态
近日,宁夏消防救援总队、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区)消防、人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格外的重视、密切协作,合力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求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全文如下: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大队,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意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区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落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主体责任,提升服务质量,构建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机构从业条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管理规定》相关内容,严格按照《管理规定》中有关从业条件的各项规定和管理要求,不断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能力和服务的品质。从业人员配备数量应当与承接项目数量、规模相匹配,确保持续满足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有关要求。单位从业条件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不可以从事相关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规范机构从业行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明确项目负责人,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项目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维保责任期限和维保责任范围。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测试业务的机构,要按照《建(构)筑物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范》(DB64/T1019)要求,编制消防技术服务方案或年度维保计划并遵照执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确保从业活动“三个一致”,即:现场公示从业人员与现场实际从业人员一致,实际从业活动与从业过程记录一致,书面结论文件内容与委托单位真实的情况及建筑消防设施现状一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来维护保养服务时,应及时、客观、真实、完整的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原始记录表》(见附件1),维护保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问题处理反馈表》(见附件2)及时反馈给委托单位,并如实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见附件3)中记录。维护保养服务结束后,应出具《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一式三份),送委托单位一份,报辖区消防监督机构一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留存一份。
三、规范公示公开信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后,应当按照《管理规定》要求,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现场核查。公示内容信息应当包括: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项目负责人和操作人员实名信息(证件照片、姓名、手机号码、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号和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维保责任期限、维保责任范围、投诉电话、公示日期等内容(相关图示和说明详见附件4)。从业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来更新公示信息。
四、规范信息系统应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网址)信息自主录入工作,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编制消防技术服务方案或年度维保计划、出具《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中自主录入,并对录入信息真实性承担对应法律责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所属从业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在系统中自主更新相应信息,确保信息持续真实有效。其中,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项目,应当至少每半年出具一次书面结论文件,对维修、保养服务情况和服务范围内建筑消防设施现状作出全面、客观、真实、完整记录。
五、加强内部质量管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完善质量控制程序、业务操作规程等质量管理文件,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过程控制体系,并确保持续有效运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法律和法规、诚信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履行从业人员法定责任和义务,管理教育从业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逐步的提升消防安全技术能力,保证从业活动质量,承担对应法律责任。要规范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并按规定期限谨慎保管备查。明确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岗位工作职责,技术负责人应当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质量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并依法承担对应法律责任。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度,督促项目负责人现场执业,并加强项目质量管控,落实质量责任。
六、实施“三色”分级管理。宁夏消防救援总队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红色”“黄色”“绿色”三类分级管理,在“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中每季度生成一次专项检查任务,“红色”“黄色”“绿色”对应的抽查占比分别是100%、50%、20%。总队将以季度为“三色”管理调整周期,在官方网站调整发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三色”管理情况,发动全社会开展监督。
1.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或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中录入虚假失实信息的;
2.本年度连续被消防监督机构给予出具虚假、失实文件以外行政处罚3次及以上;
3.本年度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人员5人次抽查,不能按时到达所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登记所在地县(区)范围内的(2小时内到达),或登记所在地县(区)外区域指定位置的(5小时内到达);
4.本年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新变更注册消防工程师已连续更换2次受聘单位(不含现聘用单位),抽查3次未到场的;
6.存在不配合开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取证、重大活动现场监护等行为,经辖区消防监督机构上报总队核实的。
2.本年度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人员3人次抽查不能按时到达所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在县(区)的(2小时内到达)或指定位置的(5小时内到达);
3.本年度单位新变更注册消防工程师已连续更换2家受聘单位(不含现聘用单位);
4.技术服务对象发生较大或有影响的火灾,未被确认消防技术服务存在责任的;
5.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中未及时主动录入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及消防技术服务书面结论文件的。
对已被纳入“红色”“黄色”管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若年内开展公益性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培训演练或消防安全评估服务达到20家以上的(公益性消防设施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至少一半以上),可报请被服务对象所在辖区的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核查,经总队复核确认后(公益服务确认单见附件5),可由“红色”“黄色”转为“黄色”“绿色”,并在下一季度调整更新“三色”管理情况。
七、建立联合监督管理机制。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逐步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对存在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依法通过《信用中国》《信用宁夏》等信用监管平台予以公示。消防监督机构对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相应资格,并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三色”管理中的行政处罚等信息定期函告有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登记事项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配合消防监督机构,对存在挂靠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八、严肃追究违法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消防监督等部门要认真落实《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同时,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持续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力度,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延伸调查、举报投诉核查以及专项检查等形式,强化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主体责任落实和质量责任追究,依法严肃查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责任。